原告钱XX,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田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海龙,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钱XX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XX负担。
审判长陈红
人民陪审员王建新
人民陪审员张次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