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符合不符合产假规定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
补偿。 2、女职工特殊保护
条例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当然享受相应假期,对第二胎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享受相应产假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