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傻傻的以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计算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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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傻傻的以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计算双倍

不要傻傻的以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计算双倍

在法院判决书最后判决部分,凡是涉及到金额给付责任的判决,都会在判决书最后有一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很多当事人拿到判决书都想当然认为,如果判决最后支持的按照月息几分计算,那么,执行被申请人就应当按照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这个是大错特错的。

首先,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允许及支持的最高利息就是月息两分,如果高于这部分约定的利息,法律是不支持的。如果按照加倍就是翻倍的理解,很多利息肯定就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月息2分了。

其次,法律之所以会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之外另行规定一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的是为了督促债务人按照判决书内容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就会产生更为严厉的后果。

第三,2014年8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范了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综上,法律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按照未偿还金额、自应当履行之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进行计算的,可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是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