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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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赃物

2、遗失物

善意取得的例外

3、其他占有脱离物(是指除盗赃、遗失物之外的非基于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按照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主要包括:

(1)误占有之物(例如置于集会场所他人之帽,误以己帽而取之,将某人之邮件误送交于他人,应交付某物而误交以他物,混入于废纸篓中纸屑之钞票误交于废纸商人),

(2)遗忘之物(例如有监守人之舟、车、建筑物等处所遗置之物),

(3)偶然归于自己占有之物(例如邻家之物偶尔坠入自己之地内),

(4)死者身上之物(例如火葬场骨灰中所遗之金齿屑,倒毙或烧死者怀中之金钱),

(5)埋藏物(例如在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之埋藏物)等。对于这些物,一般认为应当参照遗失物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也可以将其纳入善意取得的例外的范围之中,以实现法律的全方位的保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