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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不管是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都不能向出租人索偿,而应该向出卖人追责索偿。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等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