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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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析:无效婚姻之诉的相关规定有: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