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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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般规定,雇员在上下班期间造成人身伤害属于工伤,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规定,“如果雇佣者的人身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即雇佣者)可以请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