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了婚礼但没领证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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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了婚礼但没领证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虽然举行了婚礼,但由于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举行了婚礼但没领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