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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