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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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忘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它的构成要件如下。

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本罪的客体要件他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会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作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而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枉法裁判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忘法裁判。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也就是说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数忘法裁判,但是仍然决意为之,过失是不能构成本罪的。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定满忽职守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