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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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谁收集

以下情况例外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鉴定、勘验的;

(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管的档案材料;

(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

(3)涉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

(5)一些诉讼能力低下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

(6)当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63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赠予满足撤销条件的才能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