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XX,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XX附11、12、12-2-1、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XXXX8189-0。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欧XX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