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X,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爱勇,贵州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湄潭县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XX,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XX为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XX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吴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滔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