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要求多分遗产其他子女反对案例

法规吧 人气:2.17W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遗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要求多分遗产其他子女反对案例

原告诉称

陈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鹏赵某的夫妻共同房产,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其中陈某旭占有30%份额。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五人均系被继承人陈某鹏赵某的子女。赵某2009年死亡,陈某鹏2021年死亡,二人死亡时均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五人也未对遗产进行协商、分割。二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多年,由原告负责照顾二人日常起居生活,负担主要生活开支,改善居住环境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赵某去世后,陈某鹏健康时,原告一直在照顾老人,每晚陪护,负责采购和年结聚餐的支出,被告虽然有所付出,但使用的都是老人的工资。四被告在被继承人陈某鹏患病卧床、临终前才开始主动照顾老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均遭到拒绝,严重侵害原告继承权,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慧辩称,同意原告关于分割房产的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

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被继承人陈某鹏赵某的遗产。

 

法院查明

陈某鹏赵某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四女,长女陈某慧、次女陈某亮、三女陈某洁、长子陈某旭、四女陈某莉赵某2009年去世,陈某鹏2021年去世。

登记在陈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陈某鹏赵某共同财产,并确认一号房屋现有价值为80万元。关于一号房屋的分割,各方均同意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各占三分之一,并向陈某慧陈某旭支付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陈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二、陈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三、陈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四、陈某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号房屋陈某鹏赵某的共同财产,且二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陈某旭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对其要求多分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因此,陈某旭陈某慧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应该各继承一号房屋20%份额。鉴于各方均确认该房屋的现价值为80万元,且对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各继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并向陈某旭陈某慧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没有异议,故法院确认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各继承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并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16万元。经统计计算,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均需分别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