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子女起诉分割案例,房产律师——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占用遗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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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房产律师——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占用遗产房屋,其他子女起诉分割案例

原告诉称

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登记在父亲周某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依法继承,均等分割;2、周某涛赔偿因其占用原告依法继承的房产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为父亲周某贤、母亲吴某兰的女儿,系姐妹关系。父母在世时,父亲所在单位北京某单位分配其住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父母享受单位房改房的优惠政策购买了该房产,登记在父亲周某贤名下。该房屋为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父母在世时,女儿都尽心尽力承担赡养、照料义务。

2004年父亲去世,2019年母亲去世。父亲、母亲生前未立过遗嘱。母亲去世至今,一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一直无偿占用该房屋,原告与被告有平等继承权,因双方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周某涛辩称,同意依法继承分割,但不同意均等分割,判令房屋归我所有,由我继承90%份额,我向其他继承人给付10%折价款。因该房屋目前属于所有案件当事人共有状态,没有明确权属份额,该房屋所有购房款源于我出资,被继承人吴某兰在基本家庭成员都在的情况下,开了家庭会议,明确表达诉争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我居住使用,当时参与人基本都表示认同母亲的意愿,该房屋在母亲过世前后的修缮费用都是我出资处理。

周某莉辩称,不同意均等分割房屋,有过家庭开会,周某慧周某杰没有参加,其他人都参加了。母亲说过房屋一半给周某涛,剩余一半大家再均分。如三原告同意周某涛分得90%,我也同意。

周某芝辩称,房屋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周某涛应分得房屋一半,剩余部分大家均等分割。母亲主要是周某涛照顾,很不容易。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周某芳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周某贤吴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七女,名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周某涛周某聪周某贤2004年去世。吴某兰2019年去世。周某贤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为2002年。周某涛长年与周某贤吴某兰共同生活,现涉案房屋由周某涛居住。

审理中,周某涛提交周某贤2000年11月7日订立《遗嘱》,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将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四居室楼房壹套,属于我和妻子吴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遗留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妻子吴某兰所有。”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申请调取公证书档案。本院调取公证书的档案,其中公证处接谈笔录内容:“?房产的来源:这房产是一九九八年我出资52600元购买的。”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周某涛提交录音、收据、购房协议书、证明、住院病案、病历、照片、声明、聘用保姆协议、保姆工资支付单、记账本,表示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其对父母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录音中吴某兰以家庭会议的方式告知除周某杰周某慧外的其他女儿,由其继承涉案房屋90%的份额。

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表示涉案房屋为其父亲出资购买,大家均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录音不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周某涛多次诱导母亲,母亲头脑思维受限,先后说到多个不同的分配比例,无法确认其意,录音不能表明母亲分配房产的明确意思,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周某芝周某莉周某芳认可周某涛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认可涉案房屋为周某涛出资购买。周某涛提交退休职工会困难补助审批表、退休证,表示周某贤的工资收入较低,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女儿们都会给父母钱。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认可上述证据。

经评估,涉案房屋总价为749.12万元,周某涛认为估价报告依据不足,应考虑房屋建成时间、装修、老旧程度等各项因素,评估报告不具有可参考性,评估价值过高。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周某涛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各方折价款。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额。周某莉周某芝周某芳表示涉案房屋给周某涛,其三人仅要求周某涛给付三人各50万元,多余的份额或金额给周某涛

 

裁判结果

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涛继承所有,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房屋折价款各873973元,给付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在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后七日内协助周某涛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属于周某贤吴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周某涛提交周某贤的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公证档案予以作证,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莉周某芳亦认可该遗嘱的有效性,故法院认定周某贤2000年11月7日订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根据遗嘱内容,涉案房屋应归吴某兰个人继承并所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双方庭审所述及周某涛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周某涛生前与吴某兰共同生活,亦对吴某兰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对其适当多分遗产。

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见、房屋使用情况,按照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酌情判定涉案房屋归周某涛继承所有,由周某涛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仅要求周某涛给付其房屋折价款500000元,法院不持异议,并酌情判定周某涛给付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房屋折价款各873973元。

周某涛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未提交充分证据,且公证档案中对周某贤所作询问笔录,周某贤陈述涉案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故法院周某涛的主张不予采信。周某涛要求分割涉案房屋90%份额,未提交充分证据,周某涛提交的录音亦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在遗产分割前,周某杰周某聪周某慧要求周某涛赔偿占用房产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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