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焱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XX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与宝成XX。
法定代表人:万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高XX与被告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高XX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长肖应友
人民陪审员吴桂清
人民陪审员余厚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