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与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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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住所地:。

任XX与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高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XX,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任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董、被上诉人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许X

审判员万学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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