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福建XX律师。
被告:慈溪市XX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环城东XX。
经营者:秦XX,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慈溪市XX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负担。
审判长宋妍
代理审判员祝芳
人民陪审员杨勇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沈XX